实验室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营造优良学风,鼓励科研创新,促进学术进步,实验室特设立“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致力于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促进实验室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实验室任何与科学相关的活动都应严守最基本的学术伦理精神和正义道德价值;任何违背学术伦理和道德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依规得到公平公正的纠正。
第三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是实验室学术道德建设的决策咨询机构和调查审定机构。在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不超过11人,由校内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学科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热心于实验室管理与建设的在岗或退休知名学者、专家会同实验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合组成。
第五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七条 审议实验室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分析和研究实验室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负责组织调查小组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对事实做出认定,并向实验室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实验室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进行指导,并根据需要出具研究工作是否符合学术伦理与道德规范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参加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咨询、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的成员需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后由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十二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调离,委员资格自动终止。新增或调整委员,需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不得成为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成员,已经成为成员的,由实验室主任及时书面通知本人,终止其成员资格。
1.有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的;
2.违反师德规范等任何教师职业伦理道德的;
3.违反学术研究伦理道德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受到过任何行政处分的;
5.与特定事件当事人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6.有其他任何的行为不检点记录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学校学术伦理与道德管理工作的举措,审议重大事项和活动。因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因议决事项需要,主任委员可以决定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2/3,方可召开会议。议决重大事项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实到人数的2/3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议决与委员本人及其家属或与该委员有直接师生关系之当事人的有关事项时,该委员须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成员在议决过程中应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或做出决定,并对有关讨论和议决内容在正式公布之前给予严格保密。凡查实为故意泄露秘密的,一律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涉及有关当事人隐私的,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先行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有异议的,须在被告知后的次日起算之七日内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收到复议请求后次日起算十四日内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复议。当事人没有提出书面复议请求的结论或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复议后的结论,由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按适当方式正式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须按“一事一档”原则向学术委员会提交有关调查报告和议决备案材料,并且每年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解释。
2022年3月1日